关于认领诈骗退赔款的公告
我院审理的被告人朱 XX、蒋 XX 诈骗罪一案中,2023 年 7 月
至 11 月间,被告人朱 XX、蒋 XX 合伙经营武汉 XX 法务咨询公司
和 XX 企业服务公司。被告人朱 XX、蒋 XX 招募公司前台及内勤,
并招募余 XX、张 X、黄 XX 等人为话务员。被告人朱 XX 负责员
工培训、制定话术,被告人蒋 XX 负责向员工分发商户信息
等。话务员通过公司提供的自动拨号系统联系各地的企业法
定代表人,通过话术让被害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误以为话
务员是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被害人不知道营业执照年报申报
补录、营业执照作废、注销营业执照注销等政府免费业务,
或者误以为营业执照年报申报补录、营业执照作废、注销营
业执照注销存在特殊情况需要缴纳费用,从而引导被害人在
朱 XX、蒋 XX 控制的公司专用微信小程序上填写信息并付款。因
部分受害人身份信息不明,特发此公告,请受害人在此公告发布
后一年内(2024 年 10 月 9 日至 2025 年 10 月 8 日)提供相关被
诈骗款项支付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
QQ 或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前来我院认领退赔款,如逾期不来
认领,我院将依法处置。
联系人:蒋法官 0576-83367917
三门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
关于认领诈骗退赔款的公告(朱某某、蒋某某诈骗案).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