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领被盗物品退赔款的公告
我院审理的被告人张 X 飞、张 X 冲盗窃罪一案中,从 2023
年 2 月份起,被告人张 X 飞伙同被告人张 X 冲先后流窜至宁波市
北仑区、镇海区、鄞州区、奉化市、宁海县周边,嘉兴市平湖市、
海盐县周边,台州市三门县、天台县周边等地实施盗窃。两被告
人以日间先行踩点,夜间由被告人张 X 冲实施盗窃,被告人张 X
飞在旁望风的形式盗窃二轮电瓶车的电瓶。两被告人所窃得的电
瓶由被告人张 X 飞负责销赃,所得款项由两人分赃。截止 2024
年 4 月份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 X 飞伙同被告人张 X 冲共窃
得电瓶 7000 余个,获利 31 万余元。被告人张 X 飞、张 X 冲已经
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316465 元。因本案两被告人盗窃范围广、时
间跨度长,目前仅少数几位受害人向司法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关被
盗电瓶的损失依据,绝大部分受害人身份信息不明,特发公告,
请相关受害人在此公告发布后一年内(2024 年 11 月 6 日至 2025
年 11 月 5 日)提供被盗窃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电瓶或电
瓶车的购买票据、报案经过等)来我院认领退赔款,如逾期不来
认领,我院将依法处置。
联系人:蒋法官
0576-83367917,83367925
三门县人民法院
二O二四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