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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三等功个人林志同志先进事迹

   

    林志,男,1976年11月出生,现任三门县人民法院法警队副大队长职务,主要从事案件执行工作。林志同志在思想上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决执行党的各项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八个不准”及本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一年中未出现有违法违纪,有损法院形象的现象,较好的树立了形象。
    一、钻研业务,积极成为办案能手
    出于对法律职业的热爱以及为民司法的理念,他认真钻研相关业务知识,并在短期内掌握了执行理论和实务,并一跃成为局里的执行能手。对分配的新案,他做到事先有预案,善于摸索被执行人的去向和执行能力情况,注重提高工作效率,能在三个月内结案的不拖六个月,所办案件没有出现超执限现象。他经常早出晚归,放弃清晨、午间、傍晚的休息时间用来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并通过加强与执行联络员、村委会干部的沟通联系,积极主动做当事人工作,既解决问题又有效避免当事人间的矛盾激化。他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本职工作,对工作严格要求,认真负责。2010年截止11月底,他共执毕各类案件184件,其中恢复执行35件,有效执结率为73.91%。
    二、秉公执法,致力解决当事人的困境
    林志同志在执行过程中对确实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帮助。在执行2009年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不计辛苦得失,四处奔波,为伤残的受害人追讨赔偿,并为其向有关部门申请救济,终于使案件圆满完结。类似的案件还有很多,对每一件执行案件,他都会在第一时间主动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有价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以及工商、税务登记情况。针对被执行人无处寻觅的情况,他总是想方设法找线索,或通过户籍登记信息了解被执行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情况,或通过房产登记信息找到被执行人的实际居住地,或查询社保金缴纳情况找到被执行人的工作单位,甚至运用网络搜索引擎来查找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将最大可能地执结案件解决当事人的困境。对一时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及财产线索的,他总是及时与申请人电话联系或定期书面通报案件执行情况。及时的沟通和细致到位的工作,减少了申请人对执行法官的误解,良好的工作作风使林志的投诉率始终保持为零。
    三、作风正派,廉洁勤政
    执行工作艰苦而又复杂,接触的人员形形色色,诱惑来自方方面面。林志同志以一名人民法官的操守严格要求自己,遵守中央政法委“四条禁令”和人民法院“八个不准”规定,以培养优良的品行和高尚的道德情操,树立忠于法律,刚正不阿,廉洁自律,修身奉法,服务人民的法官职业道德理念,在思想上构筑起拒腐防变的防线,以一身正气,清正廉洁,秉公执法来回报法律赋予的职权。从事执行工作以来,他办理的案件众多,从未发生过向当事人“吃、拿、卡、要”的情况。自从2009年担任法警队副队长以来,林志同志更是以身作则,廉洁奉公。他在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的同时,更帮助队内的同志一同进步。

    多年以来,他心系群众,时刻铭记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的利益,认真落实院党组的指示和局工作目标,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加大案件执行力度,力求难案能执毕,吃苦受累无怨言,唱响了法院执行工作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之正气歌,树立了法院形象,为构建和谐三门作出一定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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