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单一金钱给付之诉,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对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其他条件,但案件标的额在规定标准以上、10万元以下的案件,开庭审理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2、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类型
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1)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3)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4)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5)银行卡纠纷;
(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7)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的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8)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6)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3、程序转换
当事人在开庭前可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按照一般简易程序审理或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确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向其他程序转换。
4、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5、小额诉讼案件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依法申请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