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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应有“十二心”

法官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肩负着特殊的使命,因此对法官也就有着特殊的文化要求,笔者认为,作为一名法官应有“十二心”。  

1、要有同情之心。要与当事人建立起共同的感情,具有同一情怀。对当事人所遭受的苦难要有一个同情的心态。法官的目的应当是为了惩恶扬善、化解社会矛盾、减轻当事人的痛苦,是社会系统工程中的重要一环。绝不能只是简单地给矛盾以一个合理的处理结果,或者说只是简单地抑制一下矛盾,更不能在当事人本已损伤的伤口上再撒一把盐,要设身处地地从当事人的角度为当事人想一想,如果我是当事人会怎么办、怎么想、会有什么样的要求。

2、要有仁爱之心。只有有仁爱之心的科学知识才是高尚的,才是真正的快乐,没有仁爱之心的快乐是不道德的,其实也是不可能快乐的,或者只是一时的快乐。如偷、抢等。仁者人也,仁爱是人的本质。

3、要有尊重之心。人都是有人格的,都是有尊严的,获得尊重是一个人的本能欲望,尊重他人就是尊重自己。要有理解之心,要互相沟通,尊重他人的所作所为与需求,要“神”入他人之心。法官与当事人比较,不见得法官的能力比他们强,知识比他们多,修养比他们高,只不过是作为法官的职业和职责与他们不一样而已。

4、要有宽容之心。人的能力有强有弱,水平有高有低,知识各不相同,认识各有差别。一个人要宽容大度地对待他人,不能事事计较。要学会换位思考,对自己要经常地进行反思。特别是一些当事人由于其所处的特殊的环境,在特定的条件下,他会有特定的诉求,而且有的诉求在我们看来是极不合理的,我们要善于分析,善于从当事人的角度去思考为什么,再研究如何去解决问题。

5、要有公正之心。居中公正裁判是司法之根本,是法官这一职业的基本要求,是党和人民对法官的基本要求,是当事人对法官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官赖以生存的前提条件。公正司法应当成为每个法官的自觉行动。

6、要有正义之心。法官肩负着惩恶扬善、化解社会矛盾的重任,法官办案决不能唯权贵、唯亲情,更不能唯利是图,凭个人好恶来判断是非。为人要正直,要有匡扶正义的思想勇气和具体行动,要充分利用法官职业所承担的特殊工作来伸张正义,这是法官义不容辞的责任。

7、要有形象之心。法官是公平正义的化身,作为一名法官有一个良好的形象尤其重要。法官的形象事关法官在当事人和群众中的形象,直接反映到法官处理具体事务的日常工作中。如有的案件,二个法官去处理时讲了同样的话,一个法官能使当事人双方都能接受,而使案件得以顺利调解处理,而换一个法官就做不到,这就是法官的个人形象、法官的个人魅力使然。

8、要有效率之心。效率是公正的生命,是及时化解矛盾的必然要求。特别是在信息万变的当今社会里,信息的变化是那么的快捷,一个正确的决定会因为时间、地点的变化而成为错误,一个公正的裁判会成为不公正。再说一个迟到的公正对当事人来说本身就是不公正。

9、要有服务之心。法官不是当官做老爷,设立政府机构之目的就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确立法官职位决不是为解决法官的就业问题,而是社会需要法官这一职业和群体来为社会惩恶扬善、化解社会矛盾,为社会提供服务,落实到法官身上就是要为当事人服务。

10、要有民主之心。所谓兼听则明,偏听则暗,法官只有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听取各方意见,不仅要听得进正面意见,更要听得进反对意见,才有可能获得客观真实的情况,才能为正确决策提供可能,才有可能明白是与非、对与错,才有可能作出正确的裁决,才有可能在调解过程中有正确的引导和说服,使得案件有可能得以调解处理。

11、要有完美之心。法官要力求完美,不能安于现状,简单地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对待事务不能仅仅是应对之心,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就是我们要寻找出解决和处理问题的最佳方案。例如在处理当事人争议过程中,我们不能仅仅是使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有个简单的处理结果,或者只是简单地抑制一下矛盾,而是要力求矛盾在我们手中能得以彻底化解。

12、要有坚定之心。法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有处理问题化解矛盾的决心和信心,要正视问题,不能瞻前顾后,碰到困难和问题不能回避,不能束手无策,要多思、多探索,勇于克服困难,善于解决问题。法官一定要有不解决问题,或者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坚强决心和毅力,确保有一个完满的结局。 (杨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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