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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起诉须知

起诉的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作为原告;

  有明确的适格被告(被告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应递交的材料

  起诉状正本和副本

  正本一份,副本的份数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递交。副本尾部“起诉人”签名及盖章不能复印。

  起诉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证据材料清单

  证据材料清单上注明证据材料名称、份数、是否原件、证明的对象和内容等。证据材料的份数与起诉书的份数相同。起诉证据材料一般包括:

  ·证明被告作出行政作为的证据材料。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曾经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原告因受被诉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事实的证据材料。

  ·其他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材料

  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明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他人递交起诉状的,应递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如果原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递交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

  原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庆提供经工商或职能机关登记的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成立资料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

  涉外、涉港、澳、台诉讼需注意的事项

  原告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亲自来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应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例如护照,港、澳、台居民通行证等),并提供复印件。原告委托他人递交起诉状的,应递交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当事人从我国领域外寄交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及证据材料的,或者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及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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