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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16年部门预算公开
 
 
一、三门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三门县委的领导和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2、审理由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告诉申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4、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5、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疑难问题,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6、对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县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7、管理县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9、承办其他应由县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三门县人民法院部门预算为本级预算。
二、三门县人民法院2016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三门县人民法院2016年收入预算2698.2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2534.34万元,占93.92%;上年结转收入 163.92万元,占6.08%。
  (二)支出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三门县人民法院2016年支出预算2698.26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公共安全支出2589.22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09.04 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人员支出1458.8万元,日常公用支出182.15万元,项目支出1057.32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6年部门预算中,财政拨款用于以下方面:
    1.公共安全支出法院行政运行事务1440.76 万元,主要用于行政在职人员及编制内合同工的工资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和日常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
    2.公共安全支出法院机关服务事务60万元,主要用于机关大楼的维护,包括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维 护大楼的项目支出。
    3.公共安全支出法院案件审判事务429.8万元,主要用于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4.公共安全支出法院案件执行事务206万元,主要用于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执行活动和对各种非诉执行活动的支出。
    5.公共安全支出法院“两庭”建设事务114.12万元,主要用于审判用房、法庭用房、装备购置及运行管理等支出。
    6.公共安全支出法院事业运行事务91.14万元,主要用于事业人员的工资奖金、社保缴费、绩效工资及日常工作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
    7.公共安全支出法院其他法院支出事务247.4万元,主要用于服装、办公设备、信息网络等购置支出。
    8.住房保障支出住房改革支出住房公积金事务107.85万元,主要用于在职人员按工资津补贴规定的比例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9.住房保障支出住房改革支出购房补贴事务1.19万元,主要用于退休干部享受的住房补贴。
(四)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1.因公出国(境)费用:根据省外事侨务办安排的因公出国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2016年安排因公出国(境)费用预0万元,比上年执行数下降0%。
    2.公务接待费:2016年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23.5 万元,比上年预算数下降10 %。主要用于接待上级或者同级法院相关案件往来的接待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是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许多案件的相关信息直接在网上交流,减少了接待费用。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16年安排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109万元,和上年预算数基本持平。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 0 万元(含购置税等附加费用);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109万元,主要用于执行办案所需的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专户资金:作为本部门的事业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3.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不含专户资金收入。
    4.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其他收入: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含上级补助收入和附属单位缴款等收入)。
    6.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专户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上年结转”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弥补本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7.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8.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9.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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