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发送评估报告通知书
(2019)浙1022执421号
万德林:
本院在执行(2019)浙1022执421号案件中,因被执行人马加南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故本院委托台州锦泰房地产评估事务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马加南与何春花共有的坐落于三门县海游镇健康路176号一单元102室及其附属房进行价格评估。台州锦泰房地产评估事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浙锦房估(2019)字第FY201903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房地产司法评估总价值为81.41万元(其中102室价值77.61万元,附属房价值3.8万元)。现将评估报告发送给你,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评估报告中的评估结论为终局性结论。
特此通知。
201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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