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发送评估报告通知书
(2019)浙1022执1124号
郑志海、叶爱琴:
本院在执行(2019)浙1022执1124号案件中,因被执行人郑志海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故本院委托台州市城乡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郑志海与叶爱琴共有的坐落于三门县海游镇中海路6号地下0137室进行价格评估。台州市城乡房地产评估事务所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台城乡估(2019)字第FY002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房地产司法评估价值为40100元。现将评估报告发送给你,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评估报告中的评估结论为终局性结论。
特此通知。
201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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