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均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执行过程中的各种事项(对人身的强制措施除外)。 2.有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 3.有提供证据,向执行人员陈述有关事实的权利。 4.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5.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6.被执行人在人格上与申请执行人平等,有基本人权得到尊重,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的权利。 7.有接受有关法律文书的权利。 8.在执行工作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9.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执行当事人义务:
1.有如实陈述有关事实(主要是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义务。 2.有遵守法院工作秩序、听从法院指挥的义务。 3.在自行和解或自动履行后有及时告知法院的义务。 4.申请执行人应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在依申请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满前及时提醒人民法院采取续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5.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浙公网安备 331022020003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