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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关于加强执行案件会诊工作的若干规定

台中法(2013)106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执行案件会诊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执行案件管理,促进法院执行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提升执行质效,特制订执行案件会诊工作制度。

第一条  由局长、副局长、庭(处)长、副庭(处)长及若干执行业务骨干组成执行案件会诊组。

必要时可邀请院领导、其他审判庭人员参加会诊。

第二条  执行会诊组负责讨论一定期限未结或疑难复杂的下列执行案件:

(一)当事人之间对立严重、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长期信访的案件;

(二)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案件;

(三)上级机关督办交办的案件;

(四)适用法律上有重大分歧的疑难复杂案件;

(五) 其他需研判讨论的案件。

第三条  提交执行会诊的案件由执行各内设机构负责人上报。

第四条  承办人对提交讨论的案件应预先准备,归纳焦点问题,形成详实书面报告材料,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五条  执行会诊由局长或副局长及其授权的庭(处)长主持。

第六条  执行会诊应定期或不定期举行。

第七条  执行会诊讨论案件应作记录,讨论记录登记后附副卷备查。

第八条  执行会诊形成的意见,承办人应当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O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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