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法[2014]119号
关于司法拍卖房产涉及物权登记有关事项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建设规划局(分局):
为助推我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提高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效率,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就司法拍卖房产办理转移登记和抵押权设立登记有关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现通知如下:
一、对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已办理房屋登记的房产,成交后买受人可以该房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支付其中部分价款,并通过房屋预告登记防范风险,具体贷款流程由法院与银行商定,房屋登记机构将配合做好相应的登记工作。
二、买受人凭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成交确认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和首付款收款收据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到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拍卖房产的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再由买受人和贷款银行凭预告登记证明、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和其他相关材料申请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如原房屋所有权证遗失或无法收回,人民法院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应载明由房屋登记机构公告注销。
若法院裁定撤销拍卖,凭法院的执行裁定书(撤销拍卖)、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和抵押权预告登记。
三、拍卖款全额付清后,买受人和贷款银行凭法院的执行裁定书(确权)、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其他相关材料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拍卖房产的所有权转移登记和抵押权设立登记。
四、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确权),应依法确定买受人的拍卖事实、拍卖金额及付款方式,其中拍卖事实应明确买受人系夫妻共同购买或个人单独购买,付款方式应明确贷款银行及贷款比例,并裁决原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自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浙公网安备 331022020003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