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费缓减免的条件和程序
一、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交纳执行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免交、减交或者缓交: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6、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7、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8、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9、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10、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11、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减交、免交的。
二、当事人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执行费用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据材料。
浙公网安备 331022020003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