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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须知

申请执行须知

 

申请执行是指由于债务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启动执行的程序。

 

一、管辖法院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二、受理范围

(一)经本院一审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二)被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的由其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三)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在本院辖区内的生效涉外仲裁裁决和国内仲裁裁决。

(四)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且争议标的金额符合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范围的公证债权文书。

(五)其他法院委托执行和本院提级执行的案件。

(六)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三、申请执行的期限

(一)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四、申请执行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二)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三)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五、申请执行材料的规格要求

(一)规格:申请执行材料的纸张大小为A4210×297毫米),材料左侧应留边2.5厘米作装订线,并应按清单顺序装订成册。

(二)份数:向本院提交申请执行材料一份。

(三)书写要求:必须用墨水笔(黑色、蓝黑色)书写或打印。

(四)执行材料为外文的,必须提交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

 

六、法院执行程序

(一)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

(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可强制执行。

(三)法院的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搜查隐匿财产;强制迁出房屋,强制退出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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