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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执行过程中查询、冻结、扣划 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实施办法

关于在执行过程中查询、冻结、扣划

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实施办法

为保证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及时执行,同时体现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的严肃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的健康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三门县人民法院和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三门分中心就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进行了共同研究,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三门县人民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三门分中心协助查询、冻结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三门分中心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办理协助查询、冻结事项。

第二条 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三门县人民法院可扣划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被执行人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二)被执行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较长时间未再就业的;

(三)被执行人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被执行人户口迁出本县的;

(五)被执行人已经调离本县但户口未迁出本县,迁入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六)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被执行人就职的单位解散或宣告破产,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停缴的;

(八)申请执行人为孤寡老人、孤儿、农村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或患有重大疾病的人(重大疾病的确认参照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有关规定);

(九)申请执行人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患有重大疾病的;

(十)因被执行人的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导致申请执行人人身损害,构成八级以上伤残的;

(十一)执行标的为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申请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对被执行人扣划住房公积金要并入申请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统一管理;若无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直接扣划入法院账户。

第三条 执行标的经三门县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判定为被执行人夫妻共同债务,或被执行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系与被执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并符合本纪要第二条所规定情形的,法院可扣划被执行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三门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时,应出示执行公务证;冻结、扣划住房公积金时,应出示执行公务证,并出具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五条 三门县人民法院完成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扣划后,向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三门分中心提供向被执行人送达扣划住房公积金裁定的凭证。

    第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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