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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人民法院建立执行备勤制度 实施办法(试行)

三门县人民法院建立执行备勤制度

实施办法(试行)

为对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和财产进行有效查控,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执行备勤制度是指本院执行人员进行24小时轮值,对公安机关通过联合布控移交的被执行人或财产,以及举报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信息及时进行处理的制度。

第二条执行人员认为案件应提交布控的,由申请执行人预缴布控费用,款项缴入法院账号:开户行中国银行三门支行,账号364958334849。必要时亦可由法院先行垫付布控费用。

第三条执行人员提交网上布控的,应核实被执行人身份,被执行人为特殊主体的,应作出说明,并通过执行管理系统办理网上布控手续。

第四条执行人员提交网上布控的,应在布控申请中载明案件承办人姓名、联系电话及本院备勤电话(手机号码必须提供全号)。

第五条 执行局制定备勤人员名册,执行人员根据名册轮流值班备勤,每班次备勤时间为24小时;备勤人员为三人,由两名执行人员和一名驾驶员组成;备勤电话为18958523901、83367919(小灵通),由当值班次的负责人掌握,备勤电话必须保持24小时开机状态,备勤人员的手机必须保持24小时开机状态,确保通讯畅通。

第六条 建立备勤登记簿,对每日的接警情况进行登记,登记簿随轮值备勤班次流转,由当值班次的负责人保管。

第七条 备勤人员接到公安移交被执行人的通知或举报人的举报后,应立即安排人员出勤。

第八条备勤人员对公安机关移交的被执行人,应在移交现场对被执行人作简单询问,核实身份,并与公安机关办理交接手续。执行人员接收被执行人后,应将布控费用支付给公安机关承办人,由承办人出具收据,执行人员凭收据向本院财务报销。

第九条对公安机关移交的其他法院申请布控的被执行人,备勤人员应按上述程序予以接收,并先行控制在本院,同时通知申请布控的法院及时派人予以交接。

第十条 公安机关或举报人直接联系执行案件承办人的,案件承办人应立即联系备勤人员,由备勤人员出勤处置。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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