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发送评估报告通知书
(2018)浙1022执733号
吴伟军、梅林竹:
本院在执行(2018)浙1022执733号案件中,因被执行人吴伟军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故本院委托台州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吴伟军与梅林竹、三门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有的坐落在县城西区XQD-2-2地块4幢2单元504室(现门牌为505室)房地产进行价格评估。台州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中天评司报[2018]05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房地产司法评估价值为568000元。现将评估报告发送给你,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评估报告中的评估结论为终局性结论。
特此通知。
201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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