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发送评估报告通知书
(2019)浙1022执2758号
浙江省三门县佳南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2019)浙1022执2758号案件中,因被执行人浙江省三门县佳南实业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故本院委托台州兴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浙江省三门县佳南实业有限公司放置在厂房内的机器设备、模具等物品(有抵押、无抵押设备价值请分开评估)进行价格评估。托台州兴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台兴评(2019)第64号、65号资产评估报告,已抵押设备评估价格为487339.03元、无抵押部分评估价格为591964元(无抵押设备为459337元,模具为132627元)。现将评估报告发送给你,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评估报告中的评估结论为终局性结论。
特此通知。
2019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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