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发送评估报告通知书
(2018)浙1022执2379号
陶光明、郑庆华:
本院在执行(2018)浙1022执2379号案件中,因被执行人陶光明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故本院委托天台县方正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陶光明与郑庆华共有的位于三门县高枧乡方下洋房产进行价格评估。天台县方正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天正房估(2019)第F-2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房地产司法评估总价值为1016000元。现将评估报告发送给你,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评估报告中的评估结论为终局性结论。
特此通知。
201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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