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发送评估报告通知书
(2018)浙1022执1762号
楼可晓:
本院在执行(2018)浙1022执1762号案件中,因被执行人楼可晓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故本院委托台州中兴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楼可晓与案外人楼丽芳共有的位于海游镇上洋路(三门县海游镇上洋路195号1单元501室)及附属房进行价格评估。台州中兴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作出中兴和评[2019]10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房地产司法评估总价值为1131800元。现将评估报告发送给你,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评估报告中的评估结论为终局性结论。
特此通知。
2019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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