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发送评估报告通知书
(2018)浙1022执846号
孙贤雕:
本院在执行(2018)浙1022执846号案件中,因被执行人孙贤雕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故本院委托浙江众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孙贤雕所有的坐落于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明海南路1001号3-14室房产进行价格评估。浙江众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作出浙众诚所评(2019)台字第029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房地产司法评估总价值为22.34万元。现将评估报告发送给你,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评估报告中的评估结论为终局性结论。
特此通知。
2019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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