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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手记:《谦抑定罪平和司法 》

谦抑定罪平和司法 

(三门法院 黄江南) 

“孙庭长,感谢你的公正判决。”被告人陈某的母亲在庭审结束后含泪流露感激之情。陈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受理之后,我和庭长组成的审判团队经过初步审查发现检察指控的职务侵占罪所涉及企业经济纠纷,可适用民商事法律予以调整和处理,不宜认定为犯罪,召开庭前会议后,在我们的建议下检察院对职务侵占罪撤回起诉。 

经过这起案件,让我对刑法的谦抑性,司法的平和性有了更深的理解。我一直认为刑事司法要保持克制性,要把谦抑所蕴含的价值作为一种内在的精神追求。国外有一种定义叫“恢复性司法”,即社会矛盾在司法工作中的反映是形形色色的案件,我们在处理案件的过程,实际上是在化解矛盾,减少社会对抗,如果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 

谦抑是刑事司法精神的具体体现,而平和,则是司法的一种理性心态,是一种更高的司法境界。平,不倾斜无起伏激动、均等、公平之意;和,乃和缓、和谐、协调之意;平和二字合用,乃不偏激,平正和谐。平和司法即以维护实现公平正义为根本,以理性、客观、审慎、谦抑为要义。所以,平和司法是一种理性心态,更是一种崇高的神圣司法境界。 

当代社会,寻求被害人人权保障与犯罪人人权保障的平衡,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是司法制度基本走向,所以我们不能片面强调惩罚犯罪,我们不该只追求有罪判决,而是应该努力发现真实并对证据资料做客观检讨评价。我一直认为法官应当是人类的精英,是智者,应当具有哲学家的头脑、科学家的细微、文学家的语言天赋和社会学家穿透社会的眼光。 

唯有理解刑事司法谦抑性所要求的克制性、协商性、宽容性;理解平和司法所要求的公平、理性、客观,才能做到用法眼观察人世、人情、案情,逻辑思维严谨,能够驾驭社会矛盾,化解纠纷、修复创伤、重塑和谐,从而造就一批优秀的司法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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