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审结案件”到“审解心结”
——对话疫情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之被告人
(三门法院 汪勇钢 黄江南)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知(化名)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故意隐瞒密切接触史,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对被告人俞知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带下法庭的俞知神情落寞,他的眼神有些无望、不解、恍惚,或许他在为已取得被传染的同事谅解、法庭依旧对他实刑羁押心存困惑,或许他在为家中还有老人孩子待养、家庭陷入困境而忧心忡忡,抑或是看不到人生前行的曙光而万分迷惘。是简单强行羁押还是释法明理疏导?我们的选择是,与他作一次触及灵魂的对话。
对话被告人:“审结案件”更“审解心结”
俞知你好,你的心境我们理解,但也请你放平情绪,一起交流三个话题:什么是犯罪构成?什么是公平正义?什么是人性公德?
关于犯罪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传染病的防治秩序。虽然被你传染、因你隔离的部分同事对你表示谅解,但你的行为已经破坏国家传染病防治秩序,同事的谅解并不能阻却违法犯罪的构成。你明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将新冠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但当你从1月20日起因发热连续数日到诊所、医院就诊时,仍然对医生否认自己的武汉接触史;同月23日至28日期间,当你所在的公司多次询问你们有无武汉接触史时,你仍然刻意隐瞒。这是客观事实,你自己也承认。我们知道,你不是心存歹毒之人,不是故意将疾病传染给他人。司法惩处的也不是你将疾病传染给他人这个单一行为,而是——你明知自己与武汉人员有接触,并存在发热、咳嗽等症状,却刻意隐瞒到单位上班,造成他人感染、隔离等严重后果的这一整体行为。
关于公平正义。你递交的家庭困难陈述材料、相关疾病就诊材料,我们都已仔细阅读,也对你深表同情。但是,“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不知法不是脱罪理由,生活困难也不是适用缓刑的条件。4月3日,北京首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件一审宣判,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他也是违反传染病防控规定,连续两天乘地铁到单位上班,让来之不易的战疫成果付诸东流。而在今年清明节,举国降半旗志哀,深切哀悼为抗击疫情牺牲的无数烈士和死难同胞。肆虐的疫情得以有效防控,是靠着无数人的牺牲和付出换来的,不容任何人轻视和破坏。如果对你予以特殊“关照”,对同样被判刑的人,公平吗?对那些为疫情防控而牺牲的烈士,对那些因疫情而死难的同胞,还有对那些为疫情防控而夜以继日奋战一线的“逆行者”,公平吗?公平正义是守护每个人包括你在内的合法权益不被剥夺、侵害,每个人的生命、健康、尊严都应被尊重保障,确保每个人机会公平、权益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
关于人性公德。被你传染、因你隔离的人员背后是多少家庭的担忧与不安,国家为隔离、治疗、防控付出了多少社会成本,你计算过吗?如果你是被感染者,你会怎样去看待那些不执行国家疫情防控措施,刻意隐瞒接触史和症状的人呢?换位思考,谁都不能为了一己之私利去伤害、影响他人的权利。生而为人,每个人的生命与健康应当得到同等的尊重。你担心羁押后得不到治疗,那当初有没有考虑过隐瞒接触史,可能给他人生命健康带来的巨大伤害呢?你我都是平等的个体,我们既有权利也有义务,不能为实现个人利益随意损害他人的权利。法律不可逾越,但司法惩处并不仅是为了打击犯罪行为,更是为了保护人民的权利,进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希望你能换位思考人性公德,同时也请你放心,国家平等保护每个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如果你确实存在不适合羁押的疾病情况,我们也会依法作出处理。
反思司法者:“判决的公平正义”到“释法的心服理服”
一直以来,司法者、执法者更多的是“主导思维”“执行思维”,在一场审判活动或者执法活动中,我们看到的是一个居高临下的裁判者,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但我们惩治犯罪的终极目标,并不是打击,而是更好地保护。惩罚的意义在于阻止罪犯重新侵害他人,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一味强调强制适用刑罚,是被动式的价值实现行为,本质是让对方产生恐慌、害怕,从而形成震慑、遵守,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认识问题。
在现代社会新的治理理念中,司法的价值应在于引导,从而促进公众对规则的遵从、对法治的信仰,进而推动法治社会建设。习总书记在《之江新语》中写道:“正如卢梭所说,‘规章只不过是穹隆顶上的拱梁,而唯有慢慢诞生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隆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心石’。法律当中‘最重要的一种’就是这种风尚,它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刑事司法在追求判决公平正义的同时,更要注重释法说理,要增强司法裁判的认同感、接受度,充分发挥裁判规则引领社会风尚的作用。当事人和人民群众惟有明晓情、理、法,感受公平正义,明白法官如何裁断是非,才能对今后行为有法律确信和心理预期。让被告人“心服理服地去认罪服法”,或许也是法院现代化建设中刑事司法所应孜孜以求的。
这份判决书不仅让社会公众明白,破坏国家传染病防治秩序是要受到惩罚的,更让公众在感受到法律震慑的同时,通过个案告诫“任何人不能为自己的利益而损害他人的权利”。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人必须从宏观层面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而不是对某个人的过度善意。
判决的同时要关注到当事人的心声,因为“当我的声音被听到,当我的声音被回应,我便会自觉履行。”所以,刑事判决要做到“认真听取,全面回应”,做到从“就事论事”到“就事论理”,既“刚性裁判刑罚”又“柔性释明法律”。
“审结案件”更“审解心结”,通过解释清楚法律的公共价值,对公众形成价值观的引导,让每一份判决体现善恶价值取舍和法治精神引导,成为“社会导航灯”。惟有站稳人民立场,将心比心,价值判断与引导才能成为现代司法判决的灵魂。以法判决、以调促和、以理服人,从而“化矛盾于已发,防矛盾于未然”。让每一起刑事案件判决后都能“科刑于罪,告慰于伤;防于再犯,慑于新犯;规制于行,塑善于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