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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制报》隐瞒患病仍投保,为何仍获得理赔?

隐瞒患病仍投保,为何仍获得理赔?
法院:保险公司未及时解除合同,解除权消灭须赔付


  本报记者 张宇洲 通讯员 俞瑜 
  “投保人林某在投保时隐瞒肾方面疾病,我们有理由拒绝理赔。”法庭上,保险公司代理人出示了含有保险排除情况条款的保险告知书,表示林某没有做到健康告知的义务。三门法院一审审结该起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公司的抗辩最终没能得到法院支持,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近日,台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林某早年患上了肾病,需要定期治疗。2019年4月,她投保了一份《女性健康公益保险》时,签字确定自己不存在肾方面疾病,该险种对于原发性卵巢癌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有效期为一年,且林某患有的肾方面疾病属于该保险应当排除的理赔情况。
  今年2月,林某腹痛难忍,经诊断为卵巢癌并进行了手术。手术后,林某依据《保险投保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但是,保险公司却以林某患有肾方面疾病且未如实告知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并退还原始单证决定,但一直没有明确表示解除合同。林某随即起诉至三门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患有肾方面疾病但仍签字确定自己不存在上述疾病而进行投保,应视为其未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因此保险公司拥有解除本保险合同的权利。不过,保险公司在收悉理赔材料后三十日内并没有行使合同解除权,所以该权利消灭。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向林某支付保险理赔款10万元。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近日,台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原告患有肾方面疾病并治疗二年,应认定其对自己存在肾衰或肾损害、器官衰竭的情况明知,但原告仍签字确定自己不存在上述情况而进行投保,应视为其未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原告在保险有效期间患卵巢中分化腺癌后向被告提出理赔申请,但是被告在收到原告理赔材料后,却作出不予立案并退还原始单证的《理赔决定通知书》,由此可以确认保险公司自该日起就应当知道存在解除事由,但未在30日内行使解除权,导致其解除权已消灭,涉案保险合同未被解除。条款对原、被告仍有约束力。被告应按约承担保险责任支付相应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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