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我院审理的被告人缪X、孙XX诈骗罪(2017)浙1022刑初346号一案中。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缪X利用微信号账户cbqm001、mqh1236789、mq861188及支付宝账户骗取他人钱物10万余元。2017年4月,被告人孙XX利用缪X提供的微信号账户run151224、wxid_g4fuc7qavivip12骗取他人钱物25000元。(2017)浙1022刑初346号判决书第三项确定:被告人缪X、孙XX扣押在案及退出的违法所得53700元予以发还被害人,由侦查机关继续追缴被告人缪X违法所得71300元发还被害人。上述判决书确定被告人缪X、孙XX应退出及追缴的违法所得均已经执行到位。我院已经向9位身份信息明确的被害人支付赔偿款,余款因其余被害人身份信息不明无法发还。我院将在我院门户网站外网发布公告。请各被害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持被骗的合法证明材料来我院执行局领取,如逾期不来认领,我院将对上述其余款项依法处置。
联系人: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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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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